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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决议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宣布于: 2013-11-27 08:44

一、对《招标通告宣布暂行步伐》(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令第 4 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分名称的修改 

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修改为“国家生长刷新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生长妄想部分”修改为“生长刷新部分”。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视”。 

5.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三)相关引用执律例则条文序号的修改 

6.将第一条中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订本步伐”修改为“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制订本步伐”。 

7.将第十八条中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划定处分”修改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八十一条的划定处分”。 

(四)相关执律例则条文详细内容的修改 

8.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需果真招标的项目不凭证划定在指定前言宣布招标通告的”。第二款修改为“在不同前言宣布的统一招标项目的招标通告的内容纷歧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第三款修改为“招标通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切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划定的”。 

(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添 

9.增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法必需招标项目举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通告的宣布,参照本步伐执行”。 

二、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步伐》(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令第 5 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分名称的修改 

10.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国家计委”修改为“国家发展刷新委”。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11.删除第九条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引用执律例则条文序号的修改 

12.将第一条中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分实验招标投标运动行政监视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修改为“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分实验招标投标运动行政监视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 

13.将第十二条中的“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划定的违法行为”修改为“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以及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六章划定的违法行为”。 

14.将第十三条中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划定”修改为“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的有关划定”。 

(四)相关执律例则条文详细内容的修改 

15.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步伐适用于经国家生长刷新委审批、批准(含经国家生长刷新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运动”。 

16.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拥有 3 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营业职员”。 

17.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营业职员的基本情形”。 

18.将第七条中的“批复”修改为“批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 

19.将第九条中的“审批”修改为“审批或者批准”。 

20.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招标方法和宣布资格预审通告、招标通告的前言”。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添招标内容和批准招标事项暂行划定》(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令第 9 号)作出修改 

(一)部分规章名称的修改 

21.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添招标内容和批准招标事项暂行划定”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质料增添招标内容和批准招标事项暂行划定”。 

(二)相关政府部分名称的修改 

22.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中的“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国家计委”修改为“国家生长刷新委”。 

(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23.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删除第八条中的“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删除第十一条中的“项目审批部分”,删除第十三条中的“凭证国办发[2000]34 号文的划定”。 

(四)相关引用执律例则条文序号的修改 

24.将第一条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订本划定”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制订本划定”。 

(五)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25.将第二条中的“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种种工程建设项目”修改为“依法必需举行招标且凭证国家有关划定需要推行项目审批、批准手续的种种工程建设项目”。 

26.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划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需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添有关招标的内容”。 

27.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28.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涉及国家清静、国家神秘、抢险救灾或者属于使用扶贫资金实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不相宜举行招标”,第二项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接纳不可替换的专利或者专有手艺,或者其修建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第三项修改为“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效劳提供者少于三家,不可形成有用竞争”,第四项修改为“国家划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并作为本款第七项。 

29.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审批部分”修改为“审批、批准部分”。 

30.将第六条中的“批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审批”、“批准”修改为“审批、批准”。 

31.将第七条中修改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添的招标内容,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同报送”。 

32.将第八条中的“提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修改为“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批准的意见”,“对招标事项批准意见名堂”修改为“对招标事项审批、批准意见名堂”。 

33.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批准招标事项”修改为“审批、批准招标事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批准”修改为“审批”。 

34.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生长刷新部分审批和地方人民政府生长刷新部分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生长刷新部分审批”。 

(六)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添 

35.增添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第五项“已通过招标方法选定的特许谋划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第六项“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效劳,不然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 

36.增添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凭证划定应报送国家生长刷新委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生长刷新委批准”,第五项“凭证划定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生长刷新部分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生长刷新部分批准”。 

四、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要领暂行划定》(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国家经济商业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工业部、水利部令第 12 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分名称的修改 

37.将第六十一条中的“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修改为“国家生长刷新委”。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38.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或者界定为废标”,删除第四十七条中的“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删除第五十四条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相关引用执律例则条文序号的修改 

39.将第一条中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订本划定”修改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制订本划定”。 

(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40.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署理机构的专家库”修改为“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第二款中的“手艺特殊重大、专业性要求特殊高”修改为“手艺重大、专业性强”,“难以胜任”修改为“难以包管胜任”。 

41.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效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举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昭示或者体现提出的倾向或者倾轧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推行职务的行为”。 

42.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署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主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昭示或者体现倾向或者倾轧特定投标人的信息”,第二款中的“标底应当保密”修改为“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43.将第二十条中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置惩罚”修改为“应当反对该投标人的投标”。 

44.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置惩罚”修改为“应当反对其投标”。 

45.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应作废标处置惩罚”修改为“应当予以反对”。 

46.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废标”修改为“反对投标”。 

47.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修改为“招标人在剖析招标失败的缘故原由并接纳响应步伐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8.将第四十条中的“在投标有用期竣事日 30 个事情日前”修改为“在投标有用期内”。 

49.将第四十二条中的“废标情形说明”修改为“反对投标的情形说明”。 

50.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历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连忙时送还招标人”。 

51.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可推行条约,或者招标文件划定应当提交履约包管金而在划定的限期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保存影响中标效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切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凭证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别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显着倒运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52.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在 30 个事情日之内”修改为“在投标有用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之内”。 

53.将第五十二条中的“5 个事情日”修改为“5 日”。 

54.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分责令纠正 ;情节严重的,榨取其在一定限期内加入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殊严重的,作废其担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去职守 ;(三)不凭证招标文件划定的评标标准和要领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昭示或者体现提出的倾向或者倾轧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反对的投标不提出反对意见 ;(七)体现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自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推行职务的行为”。 

55.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对单位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凭证划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效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条约 ;(五)在订立条约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56.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凭证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条约的,条约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纷歧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分责令纠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7.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条约,在签署条约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凭证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包管金的,作废其中标资格,投标包管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视部分责令纠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五、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视暂行步伐》(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令第 18 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分名称的修改 

58.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国家计委”修改为“国家生长刷新委”。 

59.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的“生长妄想部分”修改为“生长刷新部分”。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60.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三)相关引用执律例则条文序号的修改 

61.将第一条中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分实验招标投标运动行政监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修改为“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分实验招标投标运动行政监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62.将第五条中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修改为“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 

63.将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规章”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则、规章”。 

(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64.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65.将第七条修改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动不切合国家划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国家生长刷新委投诉。国家生长刷新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事情日内决议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事情日内作出书面处置惩罚决议 ;需要磨练、检测、判断、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盘算在内”。 

66.将第九条第一款中“15 个事情日”修改为“15 日”,第二款中“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 15 个事情日内”

修改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 

67.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资格审查”修改为“资格预审”。 

68.第十六条中的“申请复议”修改为“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治理暂行步伐》(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令第 29 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分名称的修改 

69.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家生长妄想委员会”修改为“国家生长刷新委”。 

(二)相关引用执律例则条文序号的修改 

70.将第一条中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制订本步伐”修改为“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制订本步伐”。 

71.将第三条中的“遵照《招标投标法》的划定”修改为“遵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治理步伐的划定”。 

72.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要领暂行划定》第十二条划定”修改为“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要领暂行划定》第十二条划定”。 

(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73.将第四条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和招标署理机构”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招标署理机构”。 

74.将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政府有关部分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修改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分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75.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第二款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分应当组建跨部分、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76.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分”修改为“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分”。 

77.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修改为“国家划定的”。 

78.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修改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 

79.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分责令纠正 ;情节严重的,榨取其在一定限期内加入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殊严重的,作废其担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去职守 ;(三)不凭证招标文件划定的评标标准和要领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昭示或者体现提出的倾向或者倾轧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反对的投标不提出反对意见 ;(七)体现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自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推行职务的行为”。 

80.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需举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凭证划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替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划定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分责令纠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确定或者替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举行评审”。 

(四)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添 

81.增添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条件”。 

82.增添第十五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运动有关的事情职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较量、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形的,给予忠言,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废担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加入任何依法必需举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增添第十六条第二款“执律例则对前款划定的行为处分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七、对《工程建设项目勘探设计招标投标步伐》(国家生长和刷新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工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 2 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84.删除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是招标文件中划定的投标文件有用期”,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相互勾转达价”,删除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的“作废标处置惩罚或被”和第四项中的“或者界定为废标”,删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相关引用执律例则条文序号的修改 

85.将第一条中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改为“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 

86.将第三十二条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要领暂行划定》”修改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要领暂行划定》”。 

87.将第五十六条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执法、行政规则”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验条例》和有关执法、行政规则”。 

(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88.将第四条修改为“凭证国家划定需要推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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